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追讨期限和保留要求证据也很重要。近日,城阳从事运输生意的孙先生,就因为欠债方拖欠了10年之久,并且欠条还写错了签名,让欠债方抓住了漏洞,差点让他输了官司。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欠债人王某提起上诉,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来,2001年,债主孙圣宝曾和另外两名司机一同为欠债方王某运送沙石,王某共欠款89169元,并分别于2001年1月和7月出具了两张欠条,后来三人多次催要欠款均未成功。2010年,孙圣宝把王某诉至法院,但欠债方却以欠条签名不规范等理由,拒不还钱。
如此重要的一张欠条,债权人的姓名竟然写错,而且孙圣宝本人也毫不在意,欠条一拿就是10年。接下来在庭审现场,欠债方又挑出了第二个毛病:欠条也是有诉讼时效的。
法律规定,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则该欠条的债权最长保护期为20年,同时欠款期间,债权人随时可向对方主张权利,但如果对方明确拒绝还款,则诉讼时效自被拒绝之日起计算,两年后过期。听到这,孙圣宝顿时慌了阵脚,难道这欠款真的要不回来了?幸好法院经过严格审理后认为,欠债方王某最早在录音中表示孙圣宝从未向他要过钱,后来又说2003年明确向孙圣宝表示过“不欠钱”,这两个主张本身就自相矛盾,并拿不出还款凭证,所以维持原判,欠债方王某败诉,必须全额归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