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参合农民可报销30%门诊医药费  11-01-07     视频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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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2011年,我市新农合参合农民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提高到30%,比去年提高了10%。

方案要求,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定点的村卫生室(所)、镇(街道)卫生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费用

(不含中成药)可补偿部分,按30%的比例补偿,非基本药物降低10个百分点,当年累计门诊实际补偿费用每人不高于200元。参合农民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特殊疾病病种的,经个人提出申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经区市合管中心(办)审核确认的,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可补偿部分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住院报销方面,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确定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确定为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确定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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