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九十三条,重点围绕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提出,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明确镇街、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组织、指导、监督等相关职责;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解散情形等进一步细化。
《条例》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效解决共有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承担等物业管理矛盾焦点问题。《条例》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包括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应当公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禁止行为、成员职务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新旧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接等。《条例》还规范了物业企业和员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