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创新、办管分离、保护权益、惩处违规、维护秩序”原则,以区(市)政府为单位确定项目清单,成立工作专班,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账销号,加快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适用该《方案》的项目须同时满足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经区(市)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等条件,“小产权房”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