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沧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是青岛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建新出庭支持起诉,李沧区人民政府区长张友玉代表原告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7月,被告刘某为牟取利益,为他人处理含油废水,通过位于李沧区的青岛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倾倒废油8次,共约160吨,最终流入娄山河。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经现场勘验、取样、监测,于2018年7月作出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受检水体中石油类浓度超标108倍,严重危害生态环境。2018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处以罚款。
2018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各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2019年4月,李沧区人民政府委托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与刘某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因双方磋商未达成一致,李沧区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专家咨询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诉讼方参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