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和正常信访秩序,近期,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信访活动中的12种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非正常信访行为包括: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越级走访的;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体或群体访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出现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等行为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