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在西海岸板块说了姜先生的烦恼,蒋先生在崖下村承包了个水库,结果发现这水位线不知怎么,不断下降,经过一番调查,水库承包方姜先生了解到,水位下降的原因,就是因为水库边的水厂用了自己水库的水,关键是这事儿他就不知道啊。那这到底是自来水公司的行为,还是镇政府的行为?针对这件事,转包方有没有知情权?不少疑问等着解答。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水厂已经由镇政府交接给了一家自来水公司,两个月前开始向附近村里送水。至于是哪家自来水公司并不了解,而且自来水公司人员也没在现场,随后行动员来到崖下村村委会询问了原承包人庄丙安。
原承包人庄先生表示,承包合同只是规定用于水面养殖,供自来水的事情和养殖不冲突,一直以来也不用通知。那么姜先生方面认为的,镇政府没有通知就抽取水源进行出售,是侵犯了自己权益。事情究竟孰是孰非?很快,藏马镇金水源村指导组的工作人员赶了过来,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首先要和镇水利站确认,转包协议是否经过备案。
藏马镇金水源村指导组的这位工作人员拿出了区水利局的文件,其中也表明了崖下水库的维修内容。并且表示,在承包给庄丙安之前,就给附近村民供水,一直到现在仍然供水。可按照水厂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一家自来水公司在送水,而且是最近两个月才开始启用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工作人员表示,自来水公司只是作为中介单位,实际送水收费是镇政府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和转包方并没有关系。但姜先生方面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姜先生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藏马镇政府拥有对水库的所有权,原承包人庄丙安拥有对水库的资格权,但转包方拥有对水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了五年流转期限,所有权人及资格权人已被排除。所以藏马镇政府没有通知就向外卖水收费的行为损害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镇政府和转包方都认为水库水面是属于自己的,那么转包方提出的几条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当下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律师,我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同时兼顾农业、工业等需要。因此政府将水库里的水资源经营性出售来满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派出所所属的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工作人员表示镇政府维修水库有相关文件,不属于盗窃行为且不在案件受理范围内,所以也不构成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