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今天上午,青岛中院通报了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辖区共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两所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共计2764件,较2017年有所提升。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青岛中院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不积极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犯罪危险、有能力履行却不积极退赃退赔的金融诈骗犯等,依法不予假释或不予减刑。
在今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部分属于“不予假释”的情况。其中,罪犯吕某某曾在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6年,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20年,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以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但青岛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2009年至2017年期间,狱内月均消费超出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十大典型案例中也有多起“从严减刑”的情况。其中,罪犯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已执行刑期3年9个月。执行机关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多次涉毒品再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
今后,青岛中院还会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