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近日公布施行。
新条例在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的周期由此前的3到4个月缩短至1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