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被强奸后被迫卖淫,警方根据举报,随后成功解救了这名少女。虽然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不过因为报警解救少女的这位人士身份特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今年1月29号,一位年仅12岁的少女杨某某,到深圳市坪山新区某出租屋找同学,当天下午,被五名男子引诱到坪山新区一出租屋内,随后被控制。有媒体称,这五名男子中的三人先后将少女强奸。当天晚上,多名男子将少女带到坪山另一住处,又有四名男子先后将她强奸,并以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进行威胁,要求受害人卖淫。
在被迫卖淫的过程中,女孩曾多次尝试逃走,但最终都已失败告终,每次都被控制她的几名男子抓回,并遭到严厉殴打。就在女孩绝望的时候,一名嫖客的出现却让事情出现了转机。据被害女孩介绍,今年2月初,她被迫在深圳宝安区沙井某房间内卖淫三次。此后,一名男子前去嫖娼,女孩趁机向他诉说自己被强奸胁迫卖淫之事,恳求嫖客帮忙报警。警方通报称,2月2日,宝安沙井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一名幼女被强迫卖淫。警方在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受害女子解救。2月3日,宝安警方先后抓获谢某、宋某某、杨某、汪某、张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8岁。另外,组织卖淫嫌疑人冷某某也被一并抓获。目前,上述六人已被逮捕,并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目前,这一案件进入庭审程序。事情曝光后,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网友除了谴责犯罪嫌疑人的恶行之外,也指出了那名前去嫖娼的男子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男子到底有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实施了之后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不过警方在通报中并未透露相关细节。
对此,记者也专门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专家。专家指出,在我国,嫖娼犯法不犯罪,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跟刑事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据了解,在我国,嫖娼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事实上,嫖客解救失足女的案例不止这一宗。2014年,贵州男子张某前去嫖娼,怜悯被控制的失足女,于是报警成功将其解救,却因嫖娼被处拘留。2015年,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诈称是女子的男朋友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解救了失足女,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警方对其治安拘留4天。两个案件都引起了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报警举报是立功,但嫖娼是违法,功过不能直接相抵。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的精神在于鼓励善举,嫖客善举情节理应被警方考量,理应被视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条文对嫖娼处罚的界定体现的是法度,根据现实情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体现的就是法律温情的一面。法律不止有惩恶还有扬善。
【视频未经版权方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