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16-11-29     视频长度: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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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施行。这是我市首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立法,将为新形势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38条,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作出界定;明确提出8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定;对文明出行、勤俭节约、环保低碳、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诚实守信、拥军优属、邻里团结和家庭和睦以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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