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进一步方便工伤职工康复、规范康复管理。
根据新办法,我市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工伤职工病情相对稳定后,可直接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经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康复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只需承担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
新办法自2016年12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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