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出台《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资源的引进程序,加大高校引进力度,不断提升我市高等教育的规模和水平。
《办法》明确了引进高等教育机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引进的办学机构和研发机构、独立法人机构与非独立法人机构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办法》,引进的独立法人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办学机构和研发机构两种,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985”“211”工程大学或国内学科(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
《办法》对支持政策和支持程序进行了细化,鼓励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国有民办、混合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采取合作办学、垫资办学、租赁办学、独立办学等多种办学方式。市财政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
《办法》提出建立工作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成立青岛市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高等教育机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