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全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与管理。
《通告》指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通告》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通告》要求扎实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使用登记备案工作,整个普查登记工作应于2016年11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