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5-12-07     视频长度: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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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等进行了明确。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

根据办法,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在缴费政策上,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待遇方面,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次改革为所有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