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在我市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事务时,社保卡可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同等效力。另外,社保卡金融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开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