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将有所提高。
2016年,我市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类人群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30元、130元和100元,均比2015年提高2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缴费标准提高后,我市将同步提高参保人员三个方面的医疗保险待遇:一是我市《药品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负一定比例费用。
二是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为1.8万元。
三是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