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近日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要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文化品位,绿化美化环境,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建筑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