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具有青岛户籍的职工在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我市自住住房时,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时可合并计算本市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