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杀死多人的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于上诉期内书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等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应获从轻处理。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2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