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 规范劳动关系  15-02-08     视频长度: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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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意见》将于3月1号起正式施行。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六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二是明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情形的认定,《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或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