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原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  15-01-23     视频长度: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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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二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2010年5月,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的保密协定,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同年七月,齐某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任职后。先后两次通过本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向任职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人民币三千多万元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情节不同,齐某和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张某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了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山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

据了解,青岛中院将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