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出台办法,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意外伤害报销范围、保障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参保人的四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是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是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是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办法》同时强调,由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有隐瞒欺诈行为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境外等情况,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其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符合校方责任保险的,需要先申请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赔偿后未达到社保基金支付额度的,给予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