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共7章50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
在安全使用方面,《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条例》明确禁止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等九种损害房屋安全行为;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对于拒不治理强行使用危险房屋不搬离的,将采取暂时强制停止使用房屋的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