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自即日起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儿童。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