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从2014年1月1号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该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这是我市连续十年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