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衔接  14-06-30     视频长度: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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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办法》,市人社局日前出台规定,从7月1号起,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根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7月1号起,符合衔接条件的参保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