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给老年人撑腰 子女“啃老”父母有权拒绝  14-06-19     视频长度: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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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说说“啃老”的话题。成年人生活不能完全独立,仍然依靠父母养活,通常被称为“啃老族”。随着物价上涨,生活压力增加,各种形式的“啃老族”越来越多。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日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以此督促年轻人不再当“啃老族”,自觉担负起孝敬老人的义务。说起“啃老族”,记者采访的时候,不少年轻人都有意回避。但现实生活中,因收入有限、买房、结婚等各种原因,使得一些年轻人,不得不加入到了“啃老族”的行列。

28岁的王女士在一家贸易公司做行政工作,每个月3000块钱的工资,让她成为名符其实的月光族。说到“啃老”,王女士感到有些无奈。

王女士刚结婚不久,丈夫是她的大学同学,在一家私企上班,每个月工资不到4000元。王女士说,如果没有双方父母的帮衬,仅靠她和丈夫两人的积蓄,根本就结不起婚,更买不起房。

采访中记者发现,现在“70后”和“80后”人群大多已成家立业,也希望通过自身努力过上独立的生活。但是,很多父母却并不这么认为,他们会主动给子女塞钱。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就是有关“啃老”的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条例中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赡养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及其有照料护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照料护理;对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等护理。”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愿望是好的,现在社会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规定能引起全社会重视老年人问题。2013年全国出台规定,要求子女没事“常回家看看”。不过,这次条例中要求“老人比子女生活好”、“不能啃老”会不会像“常回家看看”一样,陷入执行难的境地呢?对于该草案,我市正在做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