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舒女士一样,家住城阳的赵先生也很着急。去年看到一家售楼处的宣传材料上,写着买房子可以赠送面积,而且户型也不错,他当时就买了一套,可今年四月份交房时,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赵先生说,八楼以上房子的阳台都没有封闭,所以阳台并没有算作室内面积,而是以半价卖给了业主,可同样一座楼,他们的阳台却算作了室内面积,价钱是每平方米7500元。
对于这前后的变化,业主们都觉得难以接受。为此,他们一起找到了小区售楼处。业主们称,购房合同最后一条确实写着“甲方对房屋南面阳台用玻璃窗封闭,从客厅出阳台的推拉门取消”,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一条意味着什么。如今,阳台也算入了室内面积,这给他们带来了不少麻烦。随后,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一般不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律师认为,即使双方最终没有将这些允诺和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也应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