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诉中山市某乳企“酸酸乳”产品侵权  14-04-23     视频长度: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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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向媒体通报了2013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仅去年一年,经中院一审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就达到了455件,其中不乏“青啤”、“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维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今天上午,中院又开庭审理了“蒙牛”乳业诉中山市某乳企侵害商标权的纠纷。 

2008年,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酸酸乳”商标,原告发现,第一被告中山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乳饮料产品上,印有“酸酸乳”字样,并在第二被告青岛某商场有销售,认为两被告侵犯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今天上午10点,该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酸酸乳”不是通用名称,体现在2006年“酸酸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经与蒙牛公司产生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并且酸酸乳在国内的销售额和影响力十分巨大。之后,被告开始借助“酸酸乳”商标的知名度提高其相关产品的销量,并且产品使用的“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看,明显大于被告本身的注册商标。而被告代理律师称,“酸酸乳”商标中的“酸”和“乳”是商品的特点和材料,属于乳品行业的通用名称,并且在产品的使用中只表示产品的类别。

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