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我市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增长11.1%;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增长22.8%;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200元提高到87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4380元;另外,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等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步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青岛市已连续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新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