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条热线。买房置业本来是件高兴事,可市民王先生却一点高兴不起来。因为与销售人员起了纠纷,王先生一气之下决定退房,当时的销售人员答应退回的3万元定金,现在也没了踪影。2011年6月,王先生看到一则房屋销售广告,所售房子在即墨田横岛附近。王先生想着如果在那有套房子,以后可以约上亲友去钓鱼、度假。接着就去看房,交了3万元定金,准备买上一套。
王先生说,当时售楼人员答应,过段时间,让他到看房点拿退回的定金。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王先生多次给售楼处打电话询问,对方总是让他再等等。
直到今年9月,王先生再次拨通售楼处的电话,却被告知他交了定金的房子已经出售了。
于是,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位于即墨田横岛附近的小区售楼处了解情况。
由于现在的售楼公司已经换了,记者与王先生一起,又找到开发商位于即墨鹤山路上的办公地点。可当记者进行询问时,办公室内的2名工作人员一声不吭,起身就往外走。那么到底当时的销售人员是否承诺过要退给王先生购房定金呢?王先生又拨打了当时带他看房的销售人员小张的电话。
小张说自己已经离开了当时的销售公司,让王先生打电话给当时的销售经理确认,并给了销售经理的手机号码。
按照当时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条款,购房定金是不退的。可王先生表示,如果当时销售人员没有承诺退还定金,他就把剩下的购房款交了,不至于现在钱房两空。
目前,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3万元定金。
根据《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纳定金并签订定金合同后,开发商没有违约行为,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因此购房者在交定金的时候,一定三思而后行。如果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承诺返还定金,务必要落实到白纸黑字上,以免购房者遭遇类似情形,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