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意见》围绕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出了不少新举措。
《意见》中明确,“代表持代表证单独或联合就地视察时,市和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代表要求及时给予联系安排,必要时也可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视察。代表在视察中,可以采取不打招呼、不走预定路线、随机选点等方式进行,被视察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事宜由市和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安排。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应约参加,介绍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此外,《意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提出了建立人大代表联系基层单位和群众制度,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由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愿,从辖区内的社区(村庄)、厂矿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中,确定1至2个作为代表的固定联系点。每位市人大代表每年至少深入联系点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