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定不仅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但这一决定的遗留问题,诸如对“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置、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等等,仍然是公众关心的焦点。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消息一出,引起法学界人士的一致叫好。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专家,长期从事行政法学和国家赔偿机制研究。他认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对民意的一种回应。
法学界认为,中国的劳教制度最初由苏联引进,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肃反”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法律意义上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在当时来看,劳动教养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特别是保障新中国政权稳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程序不健全、期限过长、没有法律依据等等弊端日益凸显。像类似于唐慧案、任建宇案这样一些案件,因为劳动教养的对象很特殊,往往是那些因言获罪的人或者是由于上访被劳教。所以博得了社会公众的同情,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人们反思,劳动教养到底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来改造它,如何来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就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马怀德所说的唐慧案,是违法闹访者被劳教的一个案例。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在立案和审理期间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为此,唐慧一直以上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愤怒和诉求。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由于不满法院对7名罪犯的判决结果,唐慧不断上访,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这一消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质疑声此起彼伏。
唐慧不服劳教决定,5天后,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经过调查,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当天上午,唐慧从湖南省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被代理律师接出,结束了为期9天的劳动教养。
像唐慧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一系列事件引发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越来越多的激烈批评,而在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法治上的问题。尤其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之后,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也遭到了质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所有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不能授权给国务院和其他立法机关。所以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这个劳动教养的决定,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它仍然还不能算是一个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所以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亟待改革和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废止劳教制度,符合公众舆论的期待。但另一方面,一些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多次违法,但又不构成犯罪。这些人以前被送到劳教所进行教育管理,现在如何处置,是个问题。
马怀德认为,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否会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决定》中并没有明确。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对这些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循将其视为刑事特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对《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这一思路已经在上海展开,11月19日,上海召开“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工作推进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上海关于劳教制度废止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有序推进。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将严格依照治安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办案。
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因此,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下一步,如何把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当中去,劳教制度废止后,接下来的制度创新的任务会更重,在这个制度创新当中,要更加严格地遵守法治的原则,使应当惩治矫正的行为得到惩治和矫正,使应当保护的人权也得到严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