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房产闹出的事,我们说过不少了,家人反目,甚至拳脚相向,今天要说的这个家,同样硝烟四起。
四个月前,杨福民86岁的老父亲去世,也就是从那天开始,家里的一切都变了。老人的二儿媳妇林素英:7月16老人去世的。7月24日我们到交易中心把档案调出来,才发现这个房子五年前已经过户了,过给他的长孙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家庭战火就此硝烟不断,过世老人名叫杨振声,是一位会计师,每月退休金有三千多块,膝下有三儿一女,尽管老伴早已去世,可老爷子仍然坚持独居,而引起轩然大波的,恰恰就是他生前住在包头路27号的那栋房子。老人的儿媳妇林素英:这个房子是房改房,那个年代,九几年,是政府照顾职工给了福利房,我父母当时在家里,买房子之前都跟儿女说了,说这个房子咱买下来吧,就不用交房租,我母亲就说,你把钱提出来,那时我母亲还在。
没想到,就在办理房改房手续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去世,房子自然就落在了杨振声老人一个人的名下。十几年间,老人一直独自住在这套三十几平的房子里,直到今年夏天突染重病去世,几个子女在收拾遗物时,没见到房产证,一打听,才知道这套房子早在五年前,就过户给了老大的儿子,也就是老人的长孙——杨中一名下,昔日还算和睦的大家庭,这下彻底炸了锅。
老人的小女儿杨丽萍:我大哥和大嫂就重复一句话,爸爸赠给,爸爸愿意给谁给谁,爸爸愿意给大马路上扫大街的也与你们无关。
老人的二儿子杨建民:老大不讲理,就认为房子是他的,是大孙子的。老人的三儿子杨福民:我现在给他打电话,他都说你们上法院告我吧,我不和你们谈,我说大哥你做事不要这么绝,你姊妹们都不要了吗,他说不要了。
按照三兄妹的说法,大哥杨伟民之所以如今敢这么理直气壮地叫板,就是因为他手上有一份2008年办的公证书。这份公证书上写明:包头路27号的这套房产,属于杨振声老人的个人财产,并且,老人愿意将这套房产赠与给老大的儿子。在办理这份公证的当年,房子就过户到了大孙子名下,产权登记上的名字随即也变成了大孙子的名字,而这一切,其他的三兄妹居然全被蒙在鼓里。
老人的二儿媳妇林素英:过给他之后,我们就去问大哥,为什么,怎么夫妻共同财产能过户。他说这是爸爸自己的,爸爸自己说了就算了。我们说妈妈这一块我们都有继承权,为什么你不告诉我们。我们没放弃,怎么就到一一(大孙子)身上了?
三兄妹一致认为,即使父亲做的这份公证有效,也只能证明父亲愿意把自己的那一份房产给大孙子,至于早年去世的母亲的那一份,父亲做不了主,应该由所有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平分。
老人的二儿媳妇林素英:我们觉得公证就是有问题。老人的小女儿杨丽萍:我父亲2003年脑部就不好,一会糊涂一会晕,自己的门牌号都写不对,你公证处办这样的东西,所有的亲属都应该到齐签上名,你都没调查,怎么都给公证了。
话说回来,现在老人已经不在了,当年的这份公证老人到底是怎么去做的,谁也没法说清,可有根有据的是,公证书确实生效了,房产交易中心也确实把房子过户到了大孙子名下,时隔五年,要想调查清楚其中的缘由,还有可能吗?
既然房产已经在老人大孙子的名下,那么首先就去问一问,当初给老人办理产权过户时的依据是什么?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调取了这套房产的所有档案信息。
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我没看你们手上的材料,我调的我们的档案,99年7月20号写的这个申请,99年8月签的购房合同,然后老太太身份证号这一栏划掉了,99年9月交的购房款,就是说买房子的事实行为是发生在老太太死亡之后,再加上公证书上也确定了房子是老先生的个人财产,老太太健在的时候完善的一个手续,那是一个概念,老太太死亡后又购买的房子,是另外一个概念。
房产交易中心调取的那份1999年房改房的购房合同上,购房人那一栏里,原先存在的老太太的名字和身份证信息被划掉了,而在三兄妹手中的那份购房合同上,母亲的信息却是存在的。
两份几乎一样的合同,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有母亲的信息,一个划掉了母亲的信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她也不知道,只是答复说,当初给老人办过户时,查过这套房子名下没有任何老太太的身份资料,再加上公证书明确表示了房产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他们的过户手续没问题。
随后,记者又和三兄妹一起来到,位于新浦路上的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青岛市中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物权的独立性,只有活着的人才具有人格,才有权利去取得财产。他如果认为这个房子有他母亲的财产,只有一个地方,法院,法院最后说这个房子有他母亲的份,我们立马就把公证撤了。
在三兄妹申请复查公证书的一份回复材料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答复: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来确认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基于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复杂的遗产分布现状,公证机构都没有查明购房款项真实来源的权利和可能性,因而也就不承担这一义务。可三兄妹认为,既然公证处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查清楚父母的这套房子到底是用谁的钱买的,怎么就能轻而易举的做公证,说房子是属于父亲一个人的财产呢?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景:从她提供的证据来看,买这个房子时候是使用的父母双方的工龄,而且应该也是使用的双方的共同财产来买的,虽然说在办理过程当中他的母亲去世,房产证也只办到了他父亲一人名下,但是从合同还有交款这方面看,我觉得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他父亲有意愿,把他的那一部分给他的大孙子,法律肯定会支持,但是他母亲的那一半财产,他父亲是没有权利处置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按照律师的说法,如果三兄妹认为事情背后另有隐情,可以走司法程序,可一想到几十年的骨肉亲情,大家又犹豫了。老人的二儿子:拆迁的话,价值大约在七八十万。我还跟他说你老大永远是老大,你赚的永远是大头。房子已经过户了,看给多少补偿,你站出来跟我们谈。
现在三兄妹正准备走法律途径,可叹的是,他们的父亲至今还尸骨未寒。如果当初老人健在时,能当面锣对面鼓地把身后事交代清楚,是不是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