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2012年5月1号,一辆厢式货车在即墨市城马路与一辆电动二轮车相撞,二轮车驾驶员受伤。一审时,原审法院判决厢式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近2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不服,随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
2012年5月1号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永林的确是驾车离开了现场,而这也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之一。但是王永林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是肇事逃逸。
事故发生后,王永利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认定成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对此,上诉方提呈了一份证据,王永林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笔录中王永林称自己当时不知道撞了人,直接开车回了家。而在即墨进行一审的时候,王永林却称自己当时停车后,从后视镜看到后方无状况才离开现场。上诉方认为王永林说了假话。
王永林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王永林真的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也应该照常赔偿,因为王永林所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没有相关免责条款。
被上诉方表示,王永林购买保险时,并没有看到相关免责条款,因为当时保单的签字是由业务员代签,而上诉方则否定了这一说法。由于双方都无法拿出新的证据,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继续审理。其实在众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却极具代表性和导向性。特别是保险免责条款,很多人认为购买了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却忽略了一旦触碰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将会拒绝赔偿。此外,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肇事者首先要做的应当是救助受害人,这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的受害人头部遭受重创,最终被判定九级伤残,如果事发后他得到及时救助,也许可以恢复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