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阳上班的李先生,一直想在城阳买套房,按照现在流行的做法都是先签认购书,再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满心欢喜的签了认购书,可到签正式合同的时候,麻烦来了。
记者在城阳银河路见到了李先生,年纪轻轻的小伙子居然满面愁容,喏,都是这份商品房认购书给害的。
今年9月28号,李先生在城阳银河路看好了中交-阳光屿岸项目的一套商品房,当天来的人特别多,一个置业顾要接待好几位客户,李先生觉得这房子一定不错。在问清楚了房价、房号、面积等相关信息后,细心的李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份认购合同书上,没有注明房子的交付日期。
李先生一听不乐意了,当初跟俺说的明明是2014年底交房,怎么一转眼就往后延了四个多月,李先生想退房,可置业顾问却说,签了认购合同,不照约定履行,交的一万块定金,就退不回去了。
更让李先生生气的是,在正式的买房合同上还看到了这样的条款——
李先生越想越不明白,明明是对方不占理儿的事,为啥还说的那么理直气壮?买方完全处于挨打的地位,要退房不行,想维权没门。这还有没有说理的地儿了?中午,记者和李先生一起来到中交-阳光屿岸项目的售楼处。
工作人员说,领导出去吃饭了,李先生的购房定金是否能退,要等下午再给记者回复。随后,记者咨询了专业人士。
那么,对于售楼处工作人员说的很多开发商都会约定的三个月延期免责,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下午四点多,开发商打来电话,说同意给李先生协调解决退还定金的事,不过,在发稿前,记者又接到李先生的电话,说开发商说如果节目播出,他的定金就退不了了。这个答复,让人很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