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
聂磊,男,1967年生于青岛市,曾因犯抢劫罪被两次判刑,因斗殴被劳动教养。1998年以来,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关系,并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上百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聂磊公司”。在聂磊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办夜总会,组织妇女卖淫,开设地下赌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同时成立数十人的暴力犯罪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青岛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和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十项罪名判处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兵役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聂磊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院依法核准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下达了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的命令。
依照法律规定,2013年9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聂磊的亲属进行了临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