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号,小张和男朋友经中介介绍,在南口路上跟人合租了一个两室一厅的房子。小张看房子里有热水器,离上班的地方很近,价钱也不贵,便很快签了合同。可没住两天她发现,这新租的房子,没想得那么好。
搬进去的第三天,小张和男朋友就遇到了一个下马威。小张:我对象想洗个澡,对面的男的就出来说,这是我家的热水器,你们不能使用。小张随后给房东打了个电话,对方表示,热水器确实是对面的租客买的,自己没法管,这事只能他们两家商量着解决。小张:用这个热水器,我们要给对方钱。已经平摊水费,再加上电费,我们再另外给热水器的钱,我们觉得亏了。
小张说,当初来看房的时候,中介并没有对他们说这个情况。小张:当时中介带我们过来看房的时候,我说这都可以用吗,中介说可以。小张觉得这房没法住了,便给中介打电话,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小张:六百块钱中介费,押金交了六百,算上房费总共交了三千四。中介表示,房费和押金可以商量着退,中介费却不能退,但可以帮忙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再给小张找个房。小张:如果有房,那这边租好了,我们搬过去,中介费一样给,我们就不会要了,但是中介目前手上没有房。
小张说,这么热的天,家里没有空调,也不能洗澡,他们在这里住一天就要扣一天的房费,如果一直找不到新房,难道就要这样对付着住下去吗?
正位鑫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你搬出去的话,按照合同你是违约,合同上也没写热水器,热水器是人家自己家的,你们跟人家搞不好关系,你想找别的房子的话,跟我们也没有关系,我们现在在帮你找,那找不到也没办法。
那么小张的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负责呢?记者随后咨询了律师。刘胜帅,青岛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合同的有关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汇报或说明,假如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就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
这事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租房前一定要留个心眼,好好检查检查,问清楚哪些东西能用,有没有写在合同上,这样出了问题也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