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说欠薪的事,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并且从今天开始实施。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月以上,而且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以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累计三万到十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司法解释还对情节严重做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本次解释还对主体资格做出了详细规定。拿欠薪企业为例,在以前,如果用人企业没有用工资格,不是合法用工单位,被欠薪的外来务工人员想要讨薪就很困难,可是从今天开始就不一样了。
有时,欠薪的不是具体单位,而是层层转包给个人后造成的,对这样的情况,解释也做出了规定。
最高院赶在春节之前出台这样一个司法解释,相信给了许多被拖欠工资的外来务工人员希望。但是,严刑峻法到位,不代表所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新的法规如何得到真正落实,外来务工人员苦苦讨薪的局面会不会就此改变,我们今后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