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出台多项措施及惠民政策  12-11-27     视频长度: 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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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近日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从解决过度医疗、规范医疗行为、优化结算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便民惠民政策。

办法规定:工伤医疗费可就地结算;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职工认定工伤后,必须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并规定“在非工伤协议服务机构治疗工伤”等九种不规范治疗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过度医疗和冒名、挂名等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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