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12-11-16     视频长度: 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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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将其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

这项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在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向五市推开实施。该政策的实施,对推动我市统筹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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