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标志着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这项民生工程在我市开始全面实施。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是,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