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12-09-11     视频长度: 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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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是我市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双20条”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出台的又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由8个方面62条组成,主要内容为: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其中,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统一为月销售额和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和营业额500元。政府部门预留年度采购预算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二、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其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等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等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与以往相比,这项政策初步估算可降低企业费用5亿元。三、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其中,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补助,实行基数内按照不超过1.5%的原比例补助,新增部分不超过2.5%的比例补助。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补助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四、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扶持“专精特新”和科技型小企业,将“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衔接。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意见》还就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聚集约发展,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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