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今天起正式实施。我市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额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慈善援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按照规定,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保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
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保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费用等不纳入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