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相关工作意见,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