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连来青岛定居的孙女士一家,通过中介购买了金水路上的一套房子,可恼人的是,协议签了,定金交了,房子没捞着不说,钱也拿不回来了。
孙女士老家在大连,今年初计划来青岛定居,通过中介相中了金水路上的一套房子。
按规定,经济适用房要满五年才能交易,可孙女士发现按房产证上的日期,要到2013年12月才满五年。
孙女士说,当天中介通过电话从房产交易中心确认,可以在3月份办理过户。听了这话,孙女士当天便签订了协议,付了9600块钱的中介费后,又陆续付给房东十万元房款,并约定好,3月13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闹了半天,最终还是要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无奈交易终止,急等着买房的孙女士又气又恼,当即要求房东退还之前交付的房款。
明明是自己的钱还要分期付款换回来,这算怎么回事啊?合同上明确规定如果房屋限制转让,导致买受方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出卖方应该支付违约金。
对于交易终止,房东也是一肚子的意见,如果不是当初中介公司信息掌握不准,双方也不会承担无谓的损失,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记者找到了这家房屋中介。
中介工作人员说,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目前交易停止他们也无能为力,但他们会将中介费如数退还给孙女士,可那付出去的十万元房款还是没着落,看来,孙女士只能走法律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