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部位出现问题要维修,由于没有资金,居民没少犯愁。明年3月1号起,我市将施行《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从此也有了“养老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商品住宅(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网点用房、写字楼等),以及出售公有住房,都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并应严格按照程序来使用。
据了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存入业主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由业主自主管理或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为了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示。目前全国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都已建立了完善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我市从2012年3月1号起也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