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四方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盗窃案进行了宣判,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差不多,但在判刑时,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服刑期却差距四个多月,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6月28日晚上11点多,临沂来青务工的赵某在舞阳路施工现场内发现了不少废高压线,看工地管理较松,便纠集两名同伙,将价值约2000元的废高压线和废避雷针偷了出来,正忙装车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吓得三人仓皇而逃。事后,赵某和两名同伙商量后主动向警方投案。今天庭审现场,法官依法裁定赵某等三人盗窃罪名成立,但鉴于是初犯,并在事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3000元。紧接着,法庭开庭审理了被告鲁某监守自盗,偷窃打工店内香烟和朋友现金的案件,这起案件案值也大约是2000元,但鲁某却被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6000元。
另外,拘役属于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罚,可由公安部门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执行,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还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领取报酬。而有期徒刑则属于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与拘役有着较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