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规定,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所需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文件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由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个人不用缴费。当事人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不享受此待遇。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在规定的15日内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除了需要补缴费用外,还要负担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此前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仅享受两项医疗待遇:一是每月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金一并发放。二是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